按照我國《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與個人合伙進行營業登記時,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一般條件和特定條件。
一般條件:
1.人員條件
除國家公務員和國家在職職工以外的人員,都可以從事個體經營。具體包括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退休人員、在職科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人員、僑居我國的外國僑民等。
2.戶籍條件
有當地戶口或有居住地和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外國僑民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和當地政府證明。
3.場地條件
要有相對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有自有場地的產權證明或合法的房屋租賃協議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批件。
4. 經營范圍條件
大致范圍界定在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其他,一般兼營與主業相近的共他業務。
特定條件:
某些特定行業的經營,須有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的《經營許可證》以及經營合格證或技術合格證等。如開礦、木村加工、建筑裝修、飲食食品加工、建筑設計、旅店、煙草經營、農機修理、計量器修造、文化娛樂、易燃易爆物品經音等,必須持有業務主管部門簽發的《經營許可證》和合格證,再經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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