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所需要進行的登記注冊主要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注銷登記、異地經營登記和重新登記。
1.開業登記
公民為成立個體經營實體,獲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的登記注冊,通常稱之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的開業登記。
2.變更登記
個體經營實體由于己汝冊登記的經營事項變化而必須按規定到原登記主管機關辦地變更經營事項的登記手續。凡經營場地、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字號發生變化以及個人合伙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更換經營負責人的,都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3.停業登記
個體經營實體由于某些原因需臨時性、短暫時問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技規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業登記。辦理停業登記時,需申報停業的理由、起止時間和期限,并將營業執照暫交駐地工商所保管。
4. 注銷登記
個體經營實體由于某些原因不再從事原生產經營活動而按規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就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起因和時間等事項進行申報以求獲得核準的登記手續。
5.異地經營登記
《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經營實體可以異地經營,其因異地經營的需要而辦理的登記手續稱為異地經營登記。在此,一般是指個體經營實體如需外出到縣級主管登記機關轄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須辦理異地經營登記。
6.重新登記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因更換經營者,須按規定到原登記主管機關先辦理注銷登記,再辦理注冊登記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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